“枪下留人”后上报内容首次明确 涉及事实证据问题下级法院须报全部案卷材料 来源:牛宝体育官网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5-03-08 18:38:42  点击:1 次

  

“枪下留人”后上报内容首次明确 涉及事实证据问题下级法院须报全部案卷材料

  “枪下留人”后上报内容首次明确 涉及事实证据问题下级法院须报全部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底发布的《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下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死刑后,应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但是,在实践中报送材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级法院还是弄不太明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日前表示,对于报请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是将全部案卷材料还是只将相关的部分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应视详细情况而定。

  对于因相对容易查实的情形而报请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如罪犯是否属于在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是否属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无须报送全部案件材料,只报送与停止执行死刑相关的材料即可。

  而对于那些因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几率存在错误而报请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则需要对案件做全面审查,下级人民法院必须将全部案卷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停止执行,其中“可能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很复杂,需要具体化。据此,司法解释对“可能有错误”视具体情形进行了解释,包括: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犯归案,可能会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是指“漏罪”;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犯归案可能会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漏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案件中有两名以上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罪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需要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对所有罪犯停止执行死刑;如果不涉及共同犯罪事实、证据问题,不可能影响其他罪犯定罪量刑的,如罪犯正在怀孕的,其他同案犯的死刑判决仍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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